
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,补偿方案还在协商时,鉴定报告显示房屋属于D级危房,需要立即排危处理。一边是征收程序,一边是安全隐患,两条路径该如何取舍?近日,广铁中院公布一起房屋征收强拆案例。
王某名下的房屋被纳入某项目征收范围,相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争议尚在诉讼中。2024年10月10日,广东某鉴定公司受委托对案涉房屋在内的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和鉴定,并于次日作出《危险房屋鉴定报告》,鉴定结论为该房屋为“D级”(整栋危房),应停止使用,并立即采取排危处理措施。
10月12日,某区建设和园林局作出《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》,通知上址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,房屋使用人应配合危险房屋治理,房屋不得出租,等等。
10月14日,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(以下简称街道办)作出《危险房屋治理告知书》,载明:根据前述通知,案涉房屋安全被鉴定为“整栋危房(D)级”,处理意见为房屋应停止使用,并立即采取排危处理措施。近期台风较多,降雨量加大,极端天气增加,给危房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,对居住人员和室内财产造成极大的危险。请相关住户立即停止使用,马上搬离,否则该街将按危房管理相关规定采取排危措施,直至消除全部危险。
同日,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。王某不服该强制拆除行为,诉至法院。一审判决确认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。街道办不服,提起上诉。
广铁中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》第五条规定,街道办并不具有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监督、管理的法定职权,也不具有对相应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,其以危房为由强制拆除案涉房屋于法无据。
此外,案涉房屋已纳入某项目的征收范围,应遵循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等征收相关规定处理该房屋的拆除和补偿问题,街道办以排危为由径行实施案涉强制拆除,明显不当。据此,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本案经办法官表示,要厘清征收与排危制度边界。在城市更新过程中,房屋征收与危房治理常相互交织,个别行政机关易以“排危”之名绕开征收法定程序。该案明确了已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,应严格遵循征收相关规定处理拆除和补偿问题,行政机关不得以危房为由径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。
南方+记者 李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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